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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还要进行资产损失备案吗?
答:不需要。
相关政策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另外,根据《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再需要留存。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2 |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
3 |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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